摘要:蘊含農村改革重大突破農民財產權利不明晰、財產權利不充分、財產權利缺乏保障、財產價值無法得到公平的體現和實現,以致農戶可支配財產少、農民家庭收入中財產性收入比重極低,是造成我國"三農問題"的重要原因。2002年,我國農村居民家庭人均財產性純收入為50.5元,占農村居民人均總純收入的2.0%;2011年農村居民家庭人均財產性純收入雖然增加到228.6元,但比重僅上升為3.3%。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,農村家庭通常要比城市家庭擁有更多的家庭財產(特別是生產性財產),財產性收入是構成農村家庭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,也是農村家庭退休收入的重要來源。因此,增加我國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具有極大的緊迫性和巨大的現實空間,必須通過體制改革和政策調整,保障和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,釋放可持續增長的農村財產性收入制度紅利,為根本緩解和解決"三農問題"奠定經濟基礎。